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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辦法


新北市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志工隊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1.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凝聚志工共識,促進服務績效,提升服務品質,以積極推動泰雅民族博物館(以下稱本館)各項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2. 本局經濟建設科為志工組織輔導與聯繫之主辦單位,專人負責志工之調配、訓練、表揚、督導及考核工作。
  3. 為發揮志工隊分工服務精神,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分設「導覽解說組」、「遊客服務組」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4. 志工隊長、副隊長由全體隊員共同推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承本局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並負責召集與主持各項會議,溝通協調志工隊與本局間各項事務。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並負責總務工作。如隊長因故無法繼續執行任務,則由副隊長代理職務至任期屆滿為止。若隊長和副隊長均出缺,則由本局經濟建設科簽奉局長指派。
  5. 各組組長由該組隊員共同推選,由隊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各組業務; 各組內容之幹部由組長自行選任,其任期與組長同。
  6. 志工隊受本館指導,協助辦理下列工作:
    1. 各項資料蒐集、維護與建檔。
    2. 導覽解說及遊客服務引導。
    3. 活動策劃、文宣設計、攝影及執行。
    4. 出版品校勘及活動海報設計。
    5. 志工徵募、訓練、聯繫、聯誼及會議召集事宜。
    6. 其他本館業務推展事宜。
  7. 志工隊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全體志工大會,隊長為召集人,志工督導人員列席。會中進度工作內容與績效之報告,並辦理下一屆志工隊長推選事宜。大會須二分之一以上志工出席方能正式召開。重大決議事項,須經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成立。
  8. 視隊務需要得由隊長或副隊長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研討事項包含全隊年度計畫之研擬、活動規劃、工作檢討等。各組內之幹部會議則由各組組長視情況自行召開。
  9. 志工隊如有重大事項須討論或決議時,得由隊長主動召集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性志工大會。大會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志工出席方能正式召開。重大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志工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成立。
  10. 各項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志工大會及臨時性志工大會記錄應於兩週內分送本局及所有志工,其他會議記錄應於兩週內送本局備查。
  11. 志工召募每年定期辦理一次,本局如有特殊需求得自行辦理召募。
  12. 新進志工須完成十二小時之基礎訓練課程,並依所屬組別服務之需要,另行接受十二小時以上之特殊訓練課程,其中應包含無障礙服務教育訓練課程。
  13. 完成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課程,須於本局實習服務滿四十小時,由本局授以志工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並享有本局所屬志工福利。
  14. 本局志工一年一聘,本局主辦單位得視業務需要,訂定志工每年應參與本局業務之最低服務時數,並於當年十一月下旬合計服務時數,未達最低服務時數者,本局得視情形,不與續聘。 十五、志工服勤應依下列規定:
    1. 服裝儀容須整齊,並穿著志工人員背心及配戴志願服務證。
    2. 應按排定時間簽到(退),並依工作指派服務,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並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無法出勤時,應先辦理請假手續。
  15. 志工服勤期間如有怠忽職責、行為不檢、違反倫理守則等損及民眾權益或影響本局或志工隊聲譽情事,經勸告無效者,停止其服務; 情節重大並查證屬時者, 由本局召開志工隊幹部會議,先請該志工出面說明後,由幹部進行討論及表決,表決須有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成立。
  16. 志工對本局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如解除資格等,認為有所不當,致有損害時,得到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訴,但僅以一次為限。本局收到申訴函後,須於三十日內召開會議,並請該志工出席說明,由本局議決函復。
  17. 具有特殊貢獻或績優事蹟之志工,本局於年度志工大會中公開表揚,另並推薦資深或績優者參加中央主管行政機關、新北市政府等單位之績優志工選拔。
  18. 志工本人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持榮譽卡進出內政部公布之「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可享門票免費之優惠(停車等其他費用除外)。
  19. 本局正式志工除一依規定享有保險權益(意外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意外醫療新臺幣二萬元),並視當年度預算經費狀況,得對每次服勤四小時以上之志工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新臺幣一百元。另享有優先參加本局舉辦之相關活動、研習會議或講座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