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為加強推展文化建設,倡導正當藝文活動,發揮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以下簡稱博物館)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場地使用範圍及坪數如下:

  1. 館外空間:前廣場(十六坪):博物館前廣場(落地窗前不含門口走道)。
  2. 館內空間:側集會場(十一坪):博物館內原住民商場前廣場(含舞臺)。
  3. 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之地點。

三、場地使用時間配合依博物館對外開放期間如下:

  1. 開放期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週六及週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
  2. 休館期日:每月第一個星期一、農曆除夕及初一、選舉日、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另行公告之必要休館日。

場地使用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逾越申請使用期間。

四、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期日前十四日填具申請表(詳如附表),檢附相關證件、活動計畫書,送管理機關審查。辦理以下活動得優先使用:

  1.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管理機關共同主辦、協辦活動。
  2. 受管理機關補助之藝文活動。
  3. 政府機關之藝文交流活動。
  4. 學校及其所屬團隊之藝文活動。

為公共利益之必要需緊急使用場地時,經管理機關同意不適用前項規定。

管理機關因辦理活動或臨時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延期或通知其停止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命停止使用,且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場地使用:

  1. 違反法令規定或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2. 有損害建築與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3. 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顯與博物館性質牴觸。
  4. 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5. 婚喪、宴會、宗教、政治性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但街頭藝人活動不在此限。
  6. 申請人放棄使用場地,未於七日前向管理機關申請撤銷。但因不可抗力之事所致,不在此限。
  7. 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為不宜使用。

六、使用場地應切實遵守下列規定:

  1. 使用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
  2. 場地佈置、海報或宣傳資料之吊掛與張貼、啟用或架設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或臨時安裝強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應先經管理機關同意,並應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
  3. 使用場地須自備發電設施。
  4. 活動進行勿影響博物館出入動線。
  5.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相關保險、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儀容整齊。
  6. 場地使用得免收各項費用;場地返還應由管理機關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如有污毀、損壞,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聯絡電話:(02)2661-8162

附件檔案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