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典藏品登錄作業規則
公告事項:
一、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轄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以下稱泰博館)典藏管理所應遵循相關規範,特訂定本規則。
(一) 文物:符合本規則蒐藏範圍之物質實體。
(二) 採集:透過田野調查工作,以專業判斷、採集方法收集文物。
(三) 捐贈:接受擁有所有權之個人或團體(機構)所捐出之文物。
(四) 交換:與教育、研究或其他相關機構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互換蒐藏品。
(五) 購買:依「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購入之蒐藏品。
(六) 移轉:文物所有權由其他公立機關(構)讓與本局,或本局上級機關指定泰博館承接之文物。
(七) 特約製作:基於展示、典藏及教育推廣之必要,特別與專家簽訂合約製作。
(八) 蒐藏品:以購買、接受捐贈、移轉、採集、交換、特約製作為原則所取得之文物,尚未經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審議入藏者。
(九) 典藏品:經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審議入藏通過之蒐藏品。
(十) 館藏品:經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審議,認可其屬不具永久性典藏價值者,不入藏之蒐藏品。
二、名詞解釋
(一) 文物:符合本規則蒐藏範圍之物質實體。
(二) 採集:透過田野調查工作,以專業判斷、採集方法收集文物。
(三) 捐贈:接受擁有所有權之個人或團體(機構)所捐出之文物。
(四) 交換:與教育、研究或其他相關機構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互換蒐藏品。
(五) 購買:依「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購入之蒐藏品。
(六) 移轉:文物所有權由其他公立機關(構)讓與本局,或本局上級機關指定泰博館承接之文物。
(七) 特約製作:基於展示、典藏及教育推廣之必要,特別與專家簽訂合約製作。
(八) 蒐藏品:以購買、接受捐贈、移轉、採集、交換、特約製作為原則 所取得之文物,尚未經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審議入藏者。
(九) 典藏品:經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審議入藏通過之蒐藏品。
(十) 館藏品:經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審議,認可其屬不具永久性典藏價值者,不入藏之蒐藏品。
三、典藏宗旨
泰博館基於研究、典藏、展示、教育之需要,以典藏及保存臺灣泰雅族歷史與生活文化相關之史料及物件,並依泰雅族歷史脈絡或文物代表性典藏其他時期國內外文物為宗旨。
四、典藏目標
基於館務階段性發展及研究所需,泰博館現階段典藏目標為:
(一) 足資闡揚泰雅族過往歷史發展、生活型態或多元文化包容內涵的文物及資料。
(二) 反映當代泰雅族文化具關鍵影響的文物、藝術品、口述歷史、影像、聲音、文件資料。
(三) 瀕臨滅失的重要泰雅族技藝、文物或資料。
(四) 其他可反映上述相關蒐藏方向之國內外史料及物件。
五、典藏範圍
泰博館的典藏範圍主要以符合本館典藏宗旨與目標之物件,並以各種物質形式保存的文獻、檔案與口述歷史資料為範圍。
六、典藏品入藏方式
入藏登記作業由泰博館人員依據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審議紀錄辦理,並給予典藏品登錄號。
典藏品入藏方式如下:
(一) 蒐藏品取得:不以任何不當之方法進行蒐藏,蒐藏品來源以購買、接受捐贈、移轉、採集、交換、特約製作為原則,所要取得之文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性質符合本原則第3條蒐藏宗旨。
2. 具有研究價值。
3. 合法取得。
4. 凡涉及生態或文化資產之影響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5. 必須來源明確,產權清處,且對其使用或處置皆無限制條件。
6. 捐贈品或購買物應附有合法的讓渡證書、明確的產權轉移,以及捐贈者或賣方簽署之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審慎估算其價值。
(二) 藏品分類及入藏方式:經採集、出土、採購或捐贈等方式取得之蒐藏品需先依事務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登記,再分類為「典藏品」及「館藏品」2類後,分別依以下方式入藏:
1. 「典藏品」:蒐藏品經相關研究或評估後,認可具永久性典藏價值者,可報經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同意後,提列為典藏品,由泰博館永久保存典藏。典藏品中若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古物分級標準者,應報請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進行古物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典藏品中若符合會計法第五十條所稱珍貴動產、不動產者,可提列為珍貴動產或不動產。典藏品應每5年評估其永久性典藏價值,並報請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審議評估結果。
2. 「館藏品」:蒐藏品經相關研究後或評估後,認可其屬不具永久性典藏價值者,報經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同意後,將蒐藏品用途作為教學、展示或租借他方等方式推廣使用且不入藏保存,於館內外提供民眾實物操作與觸摸體驗。如遇損耗則於造冊後依事務管理相關規則辦理報廢作業。
(三) 典藏品登錄:蒐藏品經審核確認屬典藏品後,應對每一典藏品賦予一登錄號,詳實記載管理所需資料,並進行影像拍攝及數位化建檔作業。長期借入之蒐藏品亦應辦理臨時之登錄與編目。基於研究或管理之需要,典藏品可進一步編列分類號,其建檔方式悉依「附件(一)典藏品登錄作業流程」辦理。
七、典藏品註銷方式
(一) 得註銷情形:典藏品經研究或評估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泰博館發展諮詢委員會同意後,辦理典藏註銷:
1. 不符泰博館本規則第3點蒐藏宗旨。
2. 遭竊、遺失、損毀且無法修復,不再具有典藏價值。
3. 一件以上意義相同的典藏品,經審查判定不具有重複收藏意義。
4. 擬與其他單位交換典藏品。
5. 資料缺失,無法補齊或獲得者。
6. 依倫理或法律的考量,不適合繼續收藏者。
(二) 註銷處置原則:
1. 典藏品註銷或處置之前,需確定是否可全權處理,如有限制條件應排除後為之。
2. 典藏品進行註銷或處置時,不得作為私人交換、饋贈之用,並需以對社會大眾、學術界及文化界最有利的方式為之。例如將註銷品轉送其他機構,或用以交換。
3. 註銷典藏品之登錄檔案應於完成作業後,留存備查,保存年限至少20年。
4. 典藏品的註銷與處置執行方式,悉依「附件(二)典藏品註銷作業流程」辦理。
八、典藏品借入貸出方式
基於展示、教育、研究、交流之需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經本局核准後,得以專案方式與其他機構或個人簽訂合約借入文物,或貸出典藏品供其他機構運用,惟需符合下列原則:
(一) 借入:
1. 不同意無限期借入案件,所有借入案合約需規範借期,且期限需合理且具可預期性。
2. 除暫時存放預備典藏之文物外,不得受其他個人或單位委託存放文物。
3. 借入品之條件應符合本規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規定,並得經正常作業程序製作狀態報告書。
(二) 貸出:
1. 不同意無限期貸出案件,所有貸出案合約需規範期限,且期限需合理且具可預期性。
2. 不得將蒐藏品借予個人利用。
3. 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或公私立大學教師得於館內借用典藏品,惟需附有服務單位之保證書。
4. 貸出之典藏品非經本局同意,不得轉借他人或其他機構,亦不得未經同意對典藏品從事整修、複製、複印、攝影,或利用其影像從事任何商業行為。
5. 貸出之典藏品應依其價值投保必要之保險,保費由借用單位支付。
6. 借用單位需提供經本局認可之適切存放環境,否則不同意借貸。
(三) 典藏品之借貸執行方式,悉依「附件(三)典藏品借入與貸出作業流程」辦理。
九、暫管文物處置方式
泰博館除借入文物外,基於博物館社會責任對文物施行緊急處置,或受託做文物檢視或鑑定,可對該文物作暫管處置。暫管文物需賦予臨時登錄號,並對文物所有單位開立暫管收據,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與暫管期限。
十、典藏品取用方式
為鼓勵典藏品之研究,凡屬公私立博物館、學術機構、原住民族文化或藝術相關組織團體所屬人員欲進入本館典藏庫房取用典藏品,應備函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可進行。典藏品之研究需符合以下原則:
(一) 典藏品的取用以不涉及商業性質之利用,並以不造成典藏品之損害為基本原則。
(二) 典藏品的取用方式,悉依「附件(四)典藏品取用作業流程」辦理。
十一、典藏品保存管理原則
(一) 任何典藏品之進出,均需建立紀錄,以充分掌握典藏品之動向。
(二) 所有典藏品應依「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做定期盤點與不定期點檢,並製作記錄,以檢視典藏品維護狀況並評估其是否符合現行典藏目標,作為修護、註銷與調整典藏政策之依據。
(三) 典藏室各項有環境因子與安全防護系統應定期檢測,適時改善。
(四) 對於火災、竊盜、人為蓄意破壞及其他天然災害,應依「附件(五)典藏室與典藏品緊急處理作業流程」辦理。
(五) 典藏品之搬運、存放安全,投保火災、竊盜、地震、人為疏失等意外或天然災害保險。
十二、生效日期
本政策自函頒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至少應每5年檢討其適切性,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相關詳細內容請見「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典藏品登錄作業規則」
十三、附件:(核定)112年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典藏品登錄作業規則.docx